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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2020-03-13 08:47:45 264次浏览

昆山中级会计职称2020年教材来了!会计实务狠删两章,财务管理大幅删减,经济法改动大(2)

昆山中级会计职称2020《经济法》教材大变化

目前,2020版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教材变化已出,正在备考的同学可以前来查看啦!

一、教材整体变动情况分析

从整体上看,2020年《经济法》教材变动较大,不仅涉及章节结构的调整,更涉及实质性内容的调整。

主要的结构调整是:删除原第三章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将原第三章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拆分为了五节的内容。

实质性内容变动较大的章节是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

第四章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进行大幅度修改。

第六章也是根据新政策更新,比如我们周知的增值税税率调整等。

第七章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新增金融企业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政策税收优惠的规定。

值得庆幸的是,第八章的变动主要体现为内容的大幅度简化,删减了很多具体规定,这无疑为我们的学习减轻了压力。

为了方便大家预习,就关注度比较高的变动内容整理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②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③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④公司减资;

⑤公司分立;

⑥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二)新修订的《证券法》内容

新修订的《证券法》几乎影响到了“第四章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方方面面的内容,下面给大家列示几处,整体内容还需要大家后期跟着老师课程全面系统地去掌握:

1.科创板闪亮登场。

证券市场由原来的三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变为了四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科创板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产物,是设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在该板块内实行注册制。

2.新增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分为两种:一是实行公开主义的注册制;二是实行准则主义的核准制。

3.新增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行业、技术符合科创板定位。(2)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4)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新增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后,证券发行的程序:

(1)作出发行决议。(2)聘请保荐人。(3)签订承销协议。(4)提出发行申请。(5)预披露。(6)发行注册。(7)信息披露、发行证券。(8)备案。(9)撤销注册决定。

5.新增科创板股票的发行程序:

(1)发行人内部决议。(2)保荐人保荐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3)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送证监会发行注册。(4)证监会发行注册。(5)信息披露。(6)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股票。(7)撤销注册。

6.新增股票的科创板上市条件。

分别针对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红筹企业上市以及表决权差异企业上市进行了说明。

(三)增值税税率调整

税率规定基本税率16%→13%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除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和征收率外;

(2)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外;

(3)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低税率10%→9%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四)其他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也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其他个人除外)。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8.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备考策略

变动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内容并不多,我们只需稍花时间便可以掌握。

变动二:关于新修订的《证券法》,可以说是我们今年教材变动的地方,而本身证券法的内容也比较晦涩难懂,不过大家不必担心,老师会在2020年课程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重点讲解,只要跟着老师课程走,定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变动三: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内容,已经为大家归纳总结在上述表格中,针对此部分的变动,考生掌握上述表格中的内容,就足以应对考试。

其他变动:针对教材其他变动,不足以成为大家学习的阻力,看似林林总总变动较多,实则大多为纸老虎,不会成为大家前进路上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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