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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船舶航行信号灯供应

价格:面议 2020-04-14 01:44:30 2488次浏览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

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

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

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度内显

.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 度内分别

显示.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

线上.

3.是“尾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 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 闪次或120 以上闪次的闪光

的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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