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办理申请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初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建筑企业资质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发布;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发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