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西九江优路教育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中心开设消防工程师、建造师、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环境评估师、执业医师等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辅导,面向九江浔阳、庐山、开发区、瑞昌、德安、共青城及九江周边招生,消防单位临时资质确定取消,正式资质报名条件实行,报考消防工程师须了解,详细咨询wz114px
2022年消防设施操作员报考条件消防设施操作员考生在报名前需提前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为帮助考生顺利报考,接下来为大家介绍2022年消防设施操作员报考条件,快来了解一下吧。 电话:一伍六伍八六九一七八六
2022年消防设施操作员报考条件
(一)文化程度:要求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及以上。
(二)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三)年龄要求
考生报考年龄下限以《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为基础,结合规范要求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进行核算;年龄上限以《劳动法》规定退休年龄为准。
(四)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五)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已取得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未取得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关于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的会议审议通过,据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消防设施操作员应持证上岗,通知详情如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消防设施操作员应持证上岗,8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明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黄 明
2021年6月21日
报名热线:156-5869-1786(周)微信同步,在线QQ咨询
报名与学习中心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280号信华商务中心17栋
常年招生,信息常年有效,欢迎来电、来校、在线客服咨询开班报名信息。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管理。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管理机构或者消防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
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义务。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