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章总则
条 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工作实践,制定本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并与学校依法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 根据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我省被聘用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以及在企业专职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适用本标准。高技能人才根据贯通政策取得相应职称后,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应按照职称晋级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第四条 全省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可以申报评审上一级别生产实习课教师职称资格,生产实习课教师也可以申报评审上一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资格。
第五条 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一体化人才培养。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技工院校教师的教研成果、出版教材、职业技能竞赛成绩、教学模式创新、研究课题、技术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基本任职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七条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第八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九条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各级人社部门及学校有关要求。
第十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十一条任现职以来,规定申报年限内(从申报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时。高技能人才按照贯通政策首次参加评审时,参加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专职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0个标准学时,兼职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1/2。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由学校制定,并公开发布执行。在企业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制定培训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的折合办法,并公开发布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2年以上的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应具有2年以上的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正高级讲师评审评价标准
(一)教育教学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2.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显著,教学特色鲜明。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本专业内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次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能够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5.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至少具备下列5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