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
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