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承办、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 。
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设立的燃料工业部。
1982年能源委员会成立,承担能源行业监管职能。
1988年能源部成立。
1993年能源部撤消。
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下辖11个局机关。
2010年1月28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