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高级教练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须达到以下业绩条件标准中3项,其中第(1)至(5)项中至少具备1项,同时(6)至(7)项必须具备1项,各达到1条合并计算为1项业绩条件。超出部分可单独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8)至(16)项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1)主持(前2名)制订了体育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2)作为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长期从事全民健身或体育项目训练工作,向群众直接传授体育运动健身技能、带领群众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组织民间民传体育活动等累计10年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常年培训指导的参与健身群众累计达千人以上,业绩贡献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在地市或县域范围内全民健身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公认度。
(4)在某项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为不低于200人开具运动健身(计划、方案等)1000人次以上,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本人在当地科学健身领域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公认度。
(5)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能够承担国家或省、市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6)县(市、区)体育学校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9名及以上运动员、或越级输送5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高等体育院校输送10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1人代表国家参加亚洲运动会以上级别比赛;5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7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或3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6人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7)县(市、区)体育运动训练机构训练1年以上向中专以上体育院校输送8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3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5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或2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4人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8)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9)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上述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
(10)本人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须提供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
(11)本人独立或作为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省教学计划的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作为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在全省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体育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正式文件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获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3)县(市、区)级以下(含县市区级)从事体育训练工作15年以上(以业务档案为据)并获本单位训练评估或训练奖励1次。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等次。
(15)担任省级以上本项目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体育类学术期刊总编、副总编、编委3年以上。
(16)获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或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的先进称号3次。
《体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