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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3〕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学术著作)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文献采编、保护研究、用户服务、参考咨询、阅读推广、图书馆学研究与协作协调、社会教育、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学术著作)
(三)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独立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二条 馆员职称评审条件(学术著作)
(三)业绩成果
5.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独立撰写业务工作研究报告1篇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学术著作)
(三)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5.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3篇。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1篇,同时提交经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2篇业务工作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学术著作)
(三)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5.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