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的优点是:债务人保留对不动产的占有,因而仍能使用它;债权人则由于在偿清债务以前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不会因为债务人不还债而受到损失。
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条件:
1、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件;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用途为借款人在生产、经营、生活中的合法资金需要,并须审核;
5、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并经银行认可的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四)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七)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八)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九)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