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三茅人力资源网
借用雷军的一句话“站在风口上的猪都会飞”的年代,核心的技术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必争之地,核心人才是决定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很多企业为了请到同行业的“高端人才”不“血本”到处挖墙脚,这样一来很多企业人才流失,为了不让核心人员离职(或在职)惜后,给自己的企业带来相关损失,在关键岗位人才入职后便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让企业有了相对“安全感”。
首先:了解一下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概念:
保密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对公司相关资料、产品类型(未发布的)、生产工艺、技术文件等(协议中有明确说明)不得向本公司以外人员、企业透漏(包含本公司非相关人员),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核心的秘密,未经本企业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相关资料、技术、产品等用于商业秘密的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同时也不得利用商业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竞业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劳动者不得到同行业从事相关业务的有竞业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是自己开具类似公司。
其次: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支付费用
保密协议:是劳动者在公司上面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该对本公司相关内容进行保密,这是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和职业的操守,但很多科技性比较强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依然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同时还支付劳动者保密费(有的企业是从工资内扣除一部门作为保密费),具体费用由企业自行规定。
竞业协议则不同它主要是企业担心劳动者离开后到竞业对手或到同行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损失,竞业协议是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般竞业协议时间期限为2年,费用是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连续支付2年(也有个别企业支付三年),同时设置了限(不得低于当地工资),限是当地社平工资数的30%左右,更多企业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工资计算。
再次 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有哪些区别?
1、义务来源不同
保密协议是法定义务,义务内容来源于法律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业法》中第10条就有类似说明)
竞业协议是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后共同协商后的自行约定,而不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可以签也 可以不签,不签时企业肯能会考虑委以重任)。
2、期限不同
保密协议重要劳动者在此企业工作,就具有保密的义务,没有具体时间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时间而定)。
竞业协议是员工离职后开始生效,一般约定时间为2年(有的企业要求3年),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此行业或此岗位(具体看如何约定的)。
3、限制行为不同
保密协议是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具体规定内容),但可以到同行业或是竞业对手工作(只要不利于原企业的涉及内容即可)。
竞业协议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在同行业或竞业对手工作,或是同岗位工作(也就是说一旦签订《竞业协议》后离开本企业后可能在2-3年内不能从事此行业工作。)
4、追究法律责任途径不同
因保密协议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协议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也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延续,故因竞业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一般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业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时,无需仲裁。
案例:
有一位朋友是做外贸生意的,销售经理手里有很多大客户,因为待遇、提成等问题,销售经理申请离职,朋友公司与这位销售经理签过竞业协议,在销售经理离职时朋友也有好的提醒了一下,但财务却迟迟为支付这位销售经理的竞业金,导致三个月后,在国外一个展会上两人相遇,朋友要求财务立即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是支付了,但销售经理却暗中帮助一位同行人,做相关生意,大家都知道这件事,但没有确凿的证据,朋友认为既然出来竞业费用,对方还不守信用,因此引起了纠纷,朋友公司的律师最终以难以取证而败诉。
通过这个例子不难看出:
1、企业在竞争协议中协商的条款上需要仔细斟酌,必须合法,不能有违法行为。
2、需要做好充分劳动者离职的准备,实施了解同行(或竞争对手)动向,以免发生纠纷时,企业被动。
3、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完善相应制度,对机密文件、核心技术等资料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总之,企业离职率高,是多方面的原因,不单单是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能解决的,需要从劳动者离职面谈着手,了解劳动者离职的真正原因,再根据企业的战略修订相关制度,确保企业核心人才流失减少,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对于企业来说还是有必要签订的,从劳动者的角度上来说是有一定的威慑力,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能够约束劳动者行为(也会降低劳动者流失),从企业角度上来说也是希望劳动者能长期为本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