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殡葬车营运,保证殡葬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款、第十六条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殡葬车营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镇、开发区配备殡葬专用车1-2辆,由县殡仪馆认定,县殡仪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2、殡葬专用车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公共卫生要求,按规定交纳规费,参加车辆保险,证照齐全,喷涂殡葬专用车标志。每年元月31日前由县车管所、县殡仪馆统一组织车辆年检,未年检车辆从事营运的,查实后,予以暂扣、取消营运资格的处罚。
3、各镇殡葬专用车须按民政部门划定的区域范围从事营运。严格执行遗体就近就地火化的规定,未经县殡仪馆批准,遗体禁止运出县外火化。
4、对非法营运殡葬车进行整治。报废车辆从事营运的要坚决取缔,强行报废。手续费用不全车辆,予以暂扣,待完备手续、缴足规费后准许营运。
5、要加强协调配合。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