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业务办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我市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存储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建设、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存款协议书》(样本见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以银行保函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第六条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应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样本见附件2)。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
第十条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材料到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共商共决后审核答复。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发生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样本见附件3),并抄送施工总承包单位。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现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本条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保证金(现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样本见附件4)和相关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返还确认书》(样本见附件5)。经办银行收到该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现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款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保函撤回手续。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现金)账户资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