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
(一)定义
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凡是涉及以下表演活动,具体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均需通过相关文化单位的审核,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审批机构:各区文化旅游局初审,文化厅终审
审批时间:20工作日。
业务应用:演出机构
有限期:3年
年检:不需要
(二)办理条件
1、文艺表演团体应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演出经纪机构具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不含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
(三)申请材料
1 . 申请人填报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 . 《营业执照》
3 . 章程
4 .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 .
6 .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7 .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指《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 . 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