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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要求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加快市、县学生资助专门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工作要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各级教育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教育系统内的职成、财务、资助中心三个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协作,共同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二)省财政厅将于近期下达部分补助金到各市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县(区)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省补助资金未全部到位之前,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由中等职业学校垫支的9 ―12月份国家助学金,待省明确省、市、县(区)分担比例下达补助资金后,从各级专项资金中返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返拨到学校;对由学校垫支资金发放助学金的,要按国库管理的规定做好有关归垫手续;对有实际困难的学校,要积极筹措经费,可采取预拨的方式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廉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学生思想稳定,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五)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规定的发放对象范围,确保受助学生名单准确,并按照受助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发放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各学校在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报告。